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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知试用期陷阱,维权警示“爆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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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年一度毕业季的来临,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众多市民关注的热点。据统计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达727万人,再创历史新高。在如此充满挑战的大环境下,很多毕业生选择工作过于盲目,常常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随之而来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会委员楼凌宇律师,就新人入职后的试用期期间普遍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警示”。 

警示1:试用期期间合同怎么签? 

楼凌宇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考察、了解的期限,在该约定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进行考察,劳动者也可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

试用期限有明文规定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试用期期限法定,不得随意设置。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毕业生如果是去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的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毕业生考取了国家公务员的,则按《公务员法》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往往觉得约定的试用期不够,在到期前再重新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此类做法实不可取。法律禁止用人单位设置一个以上的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重复试用。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除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被延长部分的“试用期”不再是试用期性质,而是正式用工期性质。用人单位在延长的“试用期”部分并不能行使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即便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丧失了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试用期间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以往,很多人误认为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不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关系亦可随意解除。而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除了应承担缴纳社保等基本义务外,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也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之条件。即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在解除时也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置试用期期限,切忌超期试用和延长试用。此外,更应与劳动者明确录用条件,以尽可能避免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录用条件的争议。 

警示2:试用期工资、福利补贴与正式有区别吗? 

楼凌宇表示,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对福利待遇则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般来说,员工福利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福利,如法定年休假; 另一类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如旅游费、午餐提供等。法定福利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予的,如法律未做特别区分的,试用期内的员工应当有权享受。而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部分,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确定。 

警示3:试用期能说炒鱿鱼就炒吗? 

楼凌宇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做了严格的限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如有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万一劳动者不幸遇到经营状况不好需裁员的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亦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警示4:试用期期间有社保和公积金吗? 

如前所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除对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在此,楼凌宇律师特别提醒,“根据相关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故如用人单位想省事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的,将有一系列的潜在风险:员工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如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生了工伤,如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应自行承担工伤所产生的费用。 

警示5:试用期培训期间新人能辞职吗? 

楼凌宇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场新人而言,可能很多会遇到先培训后上岗的情况。而企业也会为了防范风险,事先就与接受业务培训的新员工约定,一旦辞职的,必须赔偿培训费;或者与接受了业务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 

根据以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对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但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因此,建议职场新人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辞职,以避免刚入职即遭遇索赔的尴尬。 

[试用期常见问题Q&A] 

Q1: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什么区别? 

A: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是合同中约定自治的内容。见习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下,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复函》(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员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而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非员工)而言的,在校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适格主体。 

Q2:是否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Q3:试用期是否必须约定?A: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同意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Q4:更换岗位是否可以重新计算试用期? 


A: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公司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不管是内部调动还是岗位变换,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调整岗位或部门后,只能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 

Q5A:试用期可有加班费? 

A:试用期间,劳动者如果延长工作时间也有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试用期的工资。单位不应当以劳动者尚处试用期为由,拒绝计算和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一般加班费计算方法一样。